對標準砝碼替代方法的規定
1、鑒定用砝碼的替代
當電子稱在其使用地點進行測試時,假如使用的標準砝碼至少為zui大稱量的二分之一,可以用其他任意質量的恒定的載荷替代標準砝碼。
如果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.3e,標準砝碼部分可以減少到zui大稱量的三分之一。
如果重復性誤差不大于0.2e,標準砝碼部分可以減少到zui大稱量的五分之一。
重復性誤差是用約為替代物的載荷值(砝碼或任意其他載荷)在承載器(即電子稱)上重復施加3次確定的。
2、稱量測試時使用替代物
檢測重復性誤差,是使用與替代物接近的載荷在電子稱上重復加載3次,如果測試載荷與規程中重復性測試的質量相當,可以使用其結果。施加測試載荷從零開始至包括標準砝碼的zui大量。
確定誤差,然后卸掉砝碼,即空載示值,對有零點跟蹤裝置的電子稱回到載荷相當于10個分度值的示值。
用替代物代替前面的砝碼加載,與誤差測定的方法相同,直至達到上述相同的跳變點。重復上述過程直至達到電子稱的zui大稱量。
以反向順序卸載至零,即卸去砝碼并確定跳變點。再放回砝碼并取下替代物直至達到相同的跳變點,重復此過程直至空載示值。
第14年